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定金合同中常会有关于定金的条款的约定,定金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实现而作出的一种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能够适用定金法则,也有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具体的情形由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数额的规定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适用的情形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4、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一般来说,定金罚则的适用是为了保障双方都能履行合同义务,给付方不履行的不能取回定金,而接收方不履行的,则需支付双倍的赔偿,定金虽然是由双方自由约定的,但法律规定限制了定金的数额,将定金限制在一定范围了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
在担保合同中有时候需要涉及到连带保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的权益,所以设定连带保证。那么,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虽不属于除斥期间,但有与除斥期间相同的;除权;的效果。除权是不发生中断问题的,所以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第二,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如果认为保证期间有;发生;中断的情形,则在诉讼时效之外又产生了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两者易混淆,实践中不好把握。
第三,连带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因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可使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浪费资源。
第四,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恰恰说明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说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发生;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主债务人。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连带保证期间如果出现中断的情形需要及时告知对方做出调整。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关于连带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