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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借条能写2个借款人么?

2022年1月23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厂房租赁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合同相对人

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

2、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注意事项

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3、注意违约

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附属设施的注意事项

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对此,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作抵扣。同样的,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5、非住宅租赁的注意事项

除了住宅租赁,也要谈谈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租赁。承租人一是要注意产权证上的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如果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与承租的实际用途不符的,则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等风险;二是要了解相关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以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

借条能写2个借款人么?

一、借条能写2个借款人么

1、借条能写2个借款人,比如夫妻共同借款的情形。此种清新把借款金额利息,借款人身份信息,及还款时间都写清楚即可。

2、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3、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就是为了防止离婚纠纷中一方虚编债务损害对方权益借贷欠款的形成、交付、用途等。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借款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等光一份借条通常是很难获得法院认可的。

二、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但是一方不承担债务怎么办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借贷关系建立时,是允许在同一张借条上写上两个借款人的名字的,此时落款处需要两个借款人同时签字。对于这种共同债务的情形大部分存在于夫妻关系之间。在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还钱。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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