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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合同是否合法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详细解读

2022年1月8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门面租赁合同是否合法

  问: 甲以个人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门面租赁合同,中途因为非典、门面周围政府全封闭修路等不可抗拒力因素,甲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完全停止。


  门面租赁合同中规定: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甲多次与乙协商减免房租事宜,协商不成,一年后,甲悄悄搬出门面,乙随即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门面转卖给他人,毁坏了甲价值30万元的装修。


  乙将甲及甲的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甲及甲的公司共同支付房租、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共计43万。


  甲经过调查证实:甲与乙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时,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整栋商住楼没有经过消防、安监、消防等部门验收。整栋楼的房屋产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更不具有。


  请问:1、此门面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导致甲的投资决策失误


  3、甲怎样应诉是否应该反诉乙毁坏甲的装修


  4、甲与乙之间的房租应该怎样计算


  5、对于乙控告甲公司,甲公司怎样应诉


  答: 我个人认为:该租赁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法而无效;乙方应对误导甲方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在所订合同;五年;期限之内问题未解决之前,乙方不应再另行安排;按责任承担损失;尽快聘请律师介入本案,准备应诉。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详细解读

  本文为您详细解读了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设备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外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合同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时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此费用由谁承担。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这一条款随租赁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务性租赁,协议中多是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处于良好状态下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如是融资性租赁,双方则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有: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续租,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或由承租人代为出售等。在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中,大多数承租人是在期满时交清应交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只付名义货价即取得设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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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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