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违约
违约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