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合同的归责原则具体有几种
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的严格原则。其中,严格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违约人都承担严格,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采取严格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的种类有哪些
的全部内容有哪些
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增改条文
合同法解释具体法律有哪些
签订合同可以说是当下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途径,至于究竟能不能保障,还要看合同当中的条款约定,如果约定的内容对自己不利的话,自然也就无法起到保护作用。而签订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就有了一种合同关系,那究竟什么是合同关系呢接下来,就让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是合同关系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 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祥见“合同的内容”部分。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二、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但承担此种,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的相对性。
由于违约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的相对性。所谓违约的相对性,是指违约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违反合同的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而不能将推卸给他人。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一般都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而合同具有相对性,自然也就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违约的情况,建议在约定合同条款的时候,就将违约的承担写清楚,这其实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