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列表

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22年1月23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生活中,各种欺诈案件都不断出现,像是合同欺诈都是比较老旧的欺诈手段了,但是其危害还是不小的。一旦在我们身上发生了合同欺诈事件,一定不要隐忍了事,一定要诉诸法律,否则就是纵容不法分子。但是诉讼的话要注意诉讼时效。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一、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现在的《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是欺诈合同,也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届满时起算。


  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次日。


  三、诉讼时效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综上,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上当受骗,被欺诈产生纠纷。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买卖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事,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今天就跟您一起来了解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张*诉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旨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官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公司提交的有张*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公司抗辩称其向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的损失。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汽车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


  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汽车的交易如此频繁,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发生纠纷之后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就应该果断走诉讼程序。不要怕麻烦就不去诉讼,虽然诉讼可能时间会长些,但是却能够最终解决问题。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2.欺诈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3.合同违约起诉地点是什么?劳动合同纠纷法律效力参考哪个?
  • 4.2019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合同纠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