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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

2018年10月31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对于现在的房地产来说发展越来越迅猛,那么对此就会有着很多的房地产中介起来,对此中介来说会在房屋的买卖中获得相应的报酬,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代理词怎么写样本。

居间合同纠纷代理词样本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X事务所受成都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

1、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张XX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原告以其居间服务平台为被告发布房源信息;第三人通过原告了解到被告的房源信息。

2、借助原告的居间服务平台,被告与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此,原告已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实现了被告的委托目的,原告即应获得劳动报酬。

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应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结按及过户手续,被告却以房屋售价过低、办理出国手续需用房产证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单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售房屋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居间报酬×××元无法实现。

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可预期经济损失×××元。

综上:原告已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从上面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文章中,希望大家可以多去了解。对于居间购买来说产生了纠纷就需要尽量去解决,实在协商解决不了的话可以请律师帮忙处理,这样更为的有效,遇到不懂的也可以多加咨询,更多相关的咨询,欢迎大家致电大律师网。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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