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合同
文章列表

房地产开发要遵循哪些原则

2018年9月27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我国房价高已经是一个人尽皆知的事了,因为人口众多,所以房地产开发一直都是一个盈利的项目。但是房地产开发也不能盲目地开发,同时也还是需要注意很多原则,那么这些原则到底有哪些呢大律师网三门峡律师已经准备好资料为大家解释这个问题了!

房地产开发要遵循哪些原则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地位。开发房地产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发项目的选址、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开发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施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用地下管线进行开发。

4、各项开发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5、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城市新区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条件不宜开发的地段。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总之,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城市规划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实施房地产综合开发最主要原则,是城市建设体制的一项重大成果,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分期施工,协调发展,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种科学的建设经济管理方法。

综合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包建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通用厂房等。过去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投资来源分散,城市建设采取的是分散建设,见缝插针的小生产方式。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城市建设,造成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城市建设缺乏系统性,总体效益差。同时实践证明,这种分散建设很难保证住宅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同步进行。

由此积累了大量欠帐,给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后续投资开发造成很大障碍。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地产开发,必须摒弃这种小生产的零星开发和分散建设的方式。

不管是房地产开发还是其他的开发项目,并不是有利可图就行的,需要遵守的原则和法规还是有很多的,上面小编已经列举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除了这个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还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我们非常欢迎!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wpfwlaw.com/art/view.asp?id=92599277420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是什么
  • 2.开发区PPT评选结果出炉水平超预期
  • 3.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 4.外国人爱逛的古荡农贸市场更美了
  • 5.萧山举行阳光维修进军营活动启动仪式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