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lo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2018年7月20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认为:《合同法》第4lo条的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马强:《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附:问题的提出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他人拖欠的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供电公司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供电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2003年月17日,县法院作出甲公司偿还供电公司12万元的民事判决。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起诉,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供电公司仅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而律师事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
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供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外,并应支付违约金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6月28日将供电公司诉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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