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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探讨

2018年6月7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还时间不长。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1.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
    2.工期索赔。
    3.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
    4.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
    5.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是那一种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象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本文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一.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
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
    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二. 索赔立项和标准的界定与游戏规则有关
    从上文可知,由于清单报价规则不同于过去的定额规则,这就产生一个标准界定问题。就某项已发生的情况导致一方提出的索赔,立项是否正确,应不应该受理,这是索赔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仍以前言部分提到的模板体系为例子。假定由于非承包人自己一方原因,造成必须临时修改方案,去消化因为发包方造成工期问题而发生赶工增加费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施工中相当普遍。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任何人都会承认:承包一方确确实实产生了额外的损失费用。在过去使用传统定额计价方式时,双方(有时还加入第三方)争论焦点,尽管最后都可能在承认事实细节上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如何计算费用问题,就很难有一致意见。有时甚至连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方也十分为难。根本原因,是由于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仍然是按定额内容。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一种综合考虑的总结性的东西,而定额又是法规性文件--尽管目前定额的法令性功能已淡化,变成了指导性质。但除此以外,至少在目前条件下。很难找到更有效的、更具备权威性的标准去判断定你的新措施超出了定额的“综合考虑”范围。既然是综合考虑,就必然出现这个项目可能有利而那个项目可能亏损的现象,而且这种法定解释可说是连权威都承认的“不合理,但合法”。
    所以,如不解决游戏规则问题,对于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索赔案例,要得到合理解决十分困难。在清单计价方式当中,别说目前清单内单价的组成多数是按定额含量,就算是不按定额含量而按实际计划措施进行组价,也还会有问题。因为对于审一方来说,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索赔是否正当,其测量标准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然是参照定额水平:比定额水平低者,好解决;但工料用量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也会比定额综合水平高者,就算最后从思想上认定承包方是合理的,具体处理上也难办。必须承认,出现这种现象是在造价体系发展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规范市场体制的形成,总得有一个时间,一个过程。只要这种规范市场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气候和社会共识,对于清单形式的具体单价组成的合理性和其针对某个项目的个性化范围的界定,就会是不明确的。这就为索赔标准的界定工作产生极大障碍。
    此外,定额是在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计算标准。它不可能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额外开支,--这可能就是提出索赔的一方最名正言顺的理据。当未实行清单报价模式时,这一点也许真能帮上大忙。但是,也许正是清单报价的特点所在,清单的单价组成方式,在目前形势下,制定者通常不会再在标书内作出硬性明文规定执行何种定额;只是参加游戏者--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内--习惯于按定额规则办事。尽管定额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仍然是制定清单报价的参考和处理索赔案例的工具。对于从传统模式到清单模式过度时期的索赔,在市场规则还未能完全适应清单模式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可能有过高的期望值。要求做到完全合理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应该能做到尽可能地合法化。不是叫游戏规则服从你而是自己去适应每个具体游戏规则。
为此,我们首先要求做到下面这两点:
一、 清单价格要体现项目特点和合法性。
    从上文可知,进行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不是事情发生了才去应付,而应该从投标报价和合同拟定时就要有所准备:当发生施工过程的索赔事件时,合同、报价文件及其附件就是双方唯一的原始依据。 针对索赔界定问题,一定要在报价组成中体现投标每项报价的几个重要指标:
    1.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被解释为除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外,还必须符合标书要求,符合当前项目的具体特点,符合施工投标的方案。如找不到相关定额,宁可重新自行分析组成工料机械含量,也不要与实际需要相差太大。虽然水分多了,不一定就不中标;但如中标后在施工过程发生索赔事件,这些“老账”是会被重新取出来的。已被双方认可了的当然不会推翻,但对于索赔就有很大影响。
    2.时效性:就算标书规则内未如国际惯例那样写明报价的规定时效,建议报标人也要写进去。而且必须与报出的施工总体计划时间一致。因为清单报价是包死单价的;投标文件上一般会规定考虑材料人工变化因素不能调整。如果计划被对方因素干扰而在时间上延误,导致承包人刚好遇到计划期限以后人工材料涨价,就可以据此以及对方犯错事实提出索赔。
    3.清淅性:不可含糊地出现可以任意解释的内容。对于目前习惯上的通用格式分析单价表,应该附上简单的图例和简单扼要的文字说明。或者把这东西作为单价组成的附件。
    4.针对性:与定额规定不同。它只能作为本项目使用。如果引用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含量,也要在材料人工用量上表现出那些地方是根据项目特点有所增减。例如在投标原图基础上计算装饰面砖的模数,按实际计算出放入单价内的损耗率并附上计算公式(做法如上面之3点)。当发生改变面砖规格时就可能因损耗余料增大而提出索赔。环境条件,虽然不出现在具体单价组成表的说明内,如果属于与方案有关的,应该指明该单价是根据何时何地制定的报送方案为依据。方案中要明确对此有何外部要求。特别是一些对环境要求比较敏感的施工细目。
    当然,不一定每项单价资料都要求这样详细。如果都是通用性强的项目单价,没有太多地体现项目特点和方案特点的,或者考虑与日后可能出现索赔机会不大的,以及该种材料在市场价格变动不会太大的,则可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 .清单报价模式下的索赔工作对现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清单模式报价时,单价组成在表现自己方面是没有松动余量的。否则就难以中标。所以,现场在综合管理方面,要求必然会更高,包括成本管理,施工技术和进度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尽管有分工负责制,但分工不能分家,从事该项目的不同分工的管理人员,必须配合良好。否则,不但无法进行索赔,还可能因己方的管理失误被对方(包括发包方和分包方)进行反索赔。
    与前言提到的第二种清单模式不同。在第三种清单计算模式下,有一部分项目是要求包死工程量的。如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工资和其他办公支出、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大型机械、脚手架甚至模板体系等。表面看来,工程再增加这些都要包死。但要注意到有两个额外因素是项目经理必须分清的:第一是标书和合同规定的层数与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第二是在合同工期不变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工程规模增加属于违反招标时的双方约定。发生这类变化,就必须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习惯于定额模式者,由于定额的现场管理费用与工作量成正比,这类问题影响不大;但到了清单计价,现场管理就要对这类情况有足够认识和良好的事前预见能力。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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