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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

2018年6月5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任何的不当履行均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所以“全面履行”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不应当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例:某公司与某电工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一天,电工委托他的弟弟来顶替自己上班,自己回家处理一些事情,则电工违背了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才能保证合同目的的充分实现。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任何条款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都属违约,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协作履行,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发扬协作精神,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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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彭友信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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