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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婚姻法首案:女方婚前掏首付获房产

2018年6月3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婚前妻子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交按揭款,离婚时,房子该归谁?9月19日,记者从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首次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做出了房产分割。这也是目前新疆通过媒体报道执行“司法解释三”的首个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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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同是阿克苏市人的李女士与丈夫魏先生于2006年结婚。婚前,李女士为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房贷。
  如今,因家庭琐事双方感情破裂,李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魏先生离婚。
  魏先生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提出,两人共同居住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请求法院对房屋产权予以确认。而李女士却觉得,居住房屋应是她的个人财产,与魏先生无关。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于该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经法官调解,魏先生和李女士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但得给予魏先生相应的按揭补偿款。
  修改前后判决结果大不同
  “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这套房子虽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但离婚时不能清楚地界定为她个人的财产。‘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可以明确产权属于李女士,但要对共同按揭的李先生进行赔偿。”办案法官王宁说。
  据介绍,一般新的法律法规或是司法解释出台颁布的时候,都要说明新法(规、解释)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应该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并以此界限分割新法(规、解释)与旧的管辖范围,而这次的“司法解释三”并无此类规定,这给正在审理中的许多离婚案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为很多案件如果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话,那就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宁说,举个例子,前不久,有一对夫妇要离婚,房子是丈夫的名字,但是由于孩子归女方抚养等诸多前提,房子就判给了女方,如果稍晚几天,按照现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房子必然要判给男方,男方在其他方面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
  “7月份有一个案例,男方家长给买的房子,为了让女方高兴,名字写的是女方,装修也是男方出的,到头来一离婚,男方家一下损失了几十万,只拿到一点点赔偿,很不值得。”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彩介绍说,“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人们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划分,比过去重视很多。
  8月底,家住乌鲁木齐鲤鱼山小区的吴女士发现丈夫出轨,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产权属于丈夫的房产,丈夫一直“低三下四”的哀求吴女士撤销离婚协议,可是不到一周时间,“司法解释三”实施,吴女士不能分割丈夫的房产,丈夫的态度也来了个180度转弯,她只好放弃对房产分割的要求。
  别戴“有色眼镜”看解释三
  “在婚姻法中,一直存在着一些误区。”王宁说,过去人们很容易误会为只要结婚,房产就会归两人所有,其实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所购买的房子,房产证是谁的署名,房子就归谁所有,但在离婚判决时,如果有房一方无力对另一方赔偿,也有可能房子属于另一方。现在,很多人又误认为房子是谁买的,万一离婚后另一方会一无所有,事实上也不正确,另一方仅仅是与房屋产权无关,并非得不到其他赔偿。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三”并不像外界很多人议论的那样“不堪”,相反它只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进一步明确,是通过法律的完善,更加保障购房方的利益。
  “大家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司法解释三’。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更加体现了法制的进步。”蒋国彩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婚姻将物质列为前提,但是“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更多人打消了这个念头。婚姻法解释中将不动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也是将法律进行了完善,对以往财产分割中尺度不一的现象重新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可操作性。
  蒋国彩说,此外,“司法解释三”让很多人增强了法律意识,会自觉在财产方面进行证据保留。“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更好地维护了《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将原有的不动产分割的争议性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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