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合同
文章列表

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9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中价[2004]167号
(中山市物价局2004年12月27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规范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机制的形成,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市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公式,实行最高限价和进销差价管理,经营者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最高零售限价为每瓶(14.5公斤)74元。因进货价格变动,零售价格在限价以上的价格调整,由经营者提出调整价格(升价和降价)方案,并提供有关进货成本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核制定。

    在市物价局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内,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实际进货价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公式自主制定零售价格,并在调价前24小时按附表一要求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作价公式:

    每瓶液化石油气零售价(14.5公斤)=每吨平均含税实际进货价÷1000kg×14.5kg+每瓶10元的进销差价

    1、每吨平均含税实际进货价,由经营者以上一旬的一级码头实际进货价格按照加权平均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2、每瓶的进销差价包括经营者的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用、钢瓶检测费(维护费、清洗费)、利息、税收、利润等。其他规格每瓶的进销差价为:49公斤34元、9.5公斤7元、4.8公斤4元、1.9公斤2元。经营者不得在气价外另立项目或向用户收取开户费、综合管理费、钢瓶租金(使用费)等。

    3、每瓶(14.5公斤)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是以14.5公斤计算,其金额尾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其它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参照上述公式按实际的充装量计算确定零售价。

    4、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向下浮动。

    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送气劳务价格行为,统一全市送气收费标准。

    1、需提供送气上门的(包括送气后取空瓶),每瓶(14.5公斤)送气费标准3.5元,对需上门收取空瓶后再充气送回的送气标准为每瓶4.5元。其他规格每瓶为:49公斤10元、9.5公斤3元。4.8公斤以下2元。以上收费标准包括送气到户(不限楼层)、帮用户接装气瓶。

    2、如在预约送气时间内,用户家中无人接收气瓶而导致第二次送气的,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元。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但允许下浮。送气服务是为了方便用户,必须是用户自愿要求,不得强行为用户送气收费。

    五、建立燃气进货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经营者必须定期向市物价局上报有关资料。要求每年1月15日、7月15日按附表二要求报送上年度和上半年液化石油气的进销存情况,以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经营费用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必要时,市物价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气价成本进行审核。

    六、各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按附表三格式公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七、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规,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经营,不得以虚报成本、短斤缺两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低于进货成本低价销售。如有违反,市物价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查处。

    八、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液化石油气送气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1999]95号同时废止,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一、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表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进销存情况表

    三、中山市ХХ公司液化石油气价格公示栏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物价局
附表一:
中山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调整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拟调整价格

拟调整
执行时间

市物价局意见
 
           

经办人:

14.5公斤

49公斤

9.5公斤

4.8公斤

1.9公斤

固定开户

 

 

 

 

 

 

临时灌气

 

 

 

 

 

 

 

 

 

 

 

 

 

上一旬加权平均含税进货价格(元/吨)

 

实际进货数量(吨)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wpfwlaw.com/art/view.asp?id=91019052281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是什么
  • 2.开发区PPT评选结果出炉水平超预期
  • 3.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 4.外国人爱逛的古荡农贸市场更美了
  • 5.萧山举行阳光维修进军营活动启动仪式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