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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不办理产权证起诉状

2018年2月3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原告:方xx
  住址:xx省xx县xxx镇xx村
  电话:139xxxxxxxx 139xxxxxxxx
  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刘xx
  电话:136xxxxxxxx 6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于2000年开发建成的xx小区xx号楼207.206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200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年*月 日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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