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合同
文章列表

征税物业税还是房产税?

2018年1月18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一边是物业税“空转”试点范围在扩大,一边是房产税改革正在推进,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究竟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这让不少人感到疑惑。
  推荐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
 
  早在2003年,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等六省市就开始进行物业税“空转”。2007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
  然而今年以来,随着“物业税”字样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委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完善房产税制度”,各界认为,由于物业税开征需要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相关部门有可能通过“改良”房产税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税收调控。
  所谓“改良”房产税,就是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拥有的居民住宅。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房产可以免缴房产税。
  8月24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我国将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个税种我们一直在进行研究,它的开征也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这个消息再次确证了房产税将进行改革这一事实。
  至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最终是物业税还是房产税,官方似乎也没有最终敲定。5月份,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针对当时盛传的各个版本的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问题表示,“前段时间大家所说的住房保有税、房产消费税都是错误的,并没有这两个税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房产税与物业税都有可能启用,但房产税的可能性大一些。”
  专家指出,不管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这一税种应该具有三个特点,即居民所有、住宅、在持有期间征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开征以及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
  此外,要对房地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房地产评税技术是一个关键,而已经在十省市运行了7年的物业税“空转”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其中丹东版和杭州版房地产评税软件,已经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一旦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时机成熟,不管最终是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都可以使用这一评税技术。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dwpfwlaw.com/art/view.asp?id=90374008371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是什么
  • 2.开发区PPT评选结果出炉水平超预期
  • 3.签订技术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 4.外国人爱逛的古荡农贸市场更美了
  • 5.萧山举行阳光维修进军营活动启动仪式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9173172299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