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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偿合约的无偿约定是否认定为违约

2017年12月8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价格已不再是商家制胜的唯一法宝,精明的商家纷纷展开了“服务质量”的大战。别的不说,单这家电行业的服务就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先是“传统服务”型—及时的售后安装、免费保修、终身维护服务,接着延伸到“顾客满意服务”型—要求服务人员上门须先出示服务监督卡、穿套鞋、电话回访,制定修理时间等,以保障免费服务的质量,将售后服务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众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越来越注意售后服务,有的甚至将拥有何种服务作为其选购商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然而,商家承诺的保修服务、消费者看重的免费服务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商家与消费者却各持己见、众说不一。
  本案主要涉及有偿合同中违反无偿服务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无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愿利用自己的特长免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以解决对方当事人的需要。在有偿合同中,有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无偿的技术或劳务服务,以满足对方的需要。在本案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乙公司拒绝提供该服务时已明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理由如下:
  一、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无偿服务既然列入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以是否有偿来确定是否违约,而应按照是否全部履行来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条款就是违约。这也是符合严格履行的合同原则的。
  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则。任何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都构成违约。
  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尽管是无偿的,可一但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相当慎重的,每个条款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使是无偿的义务,也会打破合同中的这种平衡性,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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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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