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小区内的健身房、游泳池等附属设施,日前,市一中院判决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业主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根据李某的起诉,她于2003年9月与信远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买下了康桥水郡A座的一套房屋。当时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4年1月18日,同时《补充协议》还约定在交房6个月后,小区的会所、游泳池、小型健身房、美容美发室、专属健康医疗保健办公室就将投入使用。实际上,开发商直到2004年3月11日才向李某交房,而且也为此对李某进行了补偿。但李某提出,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会所,开发商也未能按时交付,也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院指出,会所交付是应从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及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成立时开始计算的,而管理会所的康桥水郡游泳健身公司是于2005年4月30日才正式成立的,因而信远公司已经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