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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购房 离婚时能否分割

2017年11月14日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http://www.dwpfwlaw.com/
  结婚前男方买了房子,办理房产证时两人共同在房产证上署名,使房屋成为了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却遭遇了财产分割的麻烦。对于该房产是否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先生感到非常困惑。昨日,王先生拨打早报热线说出了他的烦恼。
  王先生说,他在5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女士,两人感情进展顺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两人最终在四方区一楼盘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在办理房产证时,为了表示对感情的真诚,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房产证上共同署上了两人的名字。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好景不长,很快王先生发现自己和妻子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吵架成了家常便饭。今年年初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该房屋系由双方婚前共同购买的,应该属于双方的婚前财产,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要分割还需要另行起诉。
  王先生则认为,由于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房屋,首付款全由自己支付,为了结婚才在房产证上署上了双方的名字,而且婚后双方又共同偿还该房屋的贷款,所以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己都觉得很不公平。 记者 吴帅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于清芳律师表示,财产所有权的共有分为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形式,这种共有就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身份关系不能再持续,就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按照每人50%的份额进行分割。在本案中,由于房产证上署名是两人共有,因此首付款由谁支付不能成为房产归属的理由。所以该房屋确实属于双方的婚前财产,应视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一种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这两种共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因此,该房屋是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


文章来源: 长沙民事诉讼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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