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律师,长沙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梁先生此前分两次将11万元借给了黄女士,2012年3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就借款人、还款人、违约等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但是到了还款日期,梁先生还是看不到黄女士的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有达成共识,梁先生将黄女士告上法院。在庭上,黄女士确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名及指印确实是她的,但她表示梁先生无实际出借款项。梁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收据、转账凭证或支付利息凭证等。那么仅凭借款合同,梁先生与黄女士的借贷关系成立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要以借款人实际收到了借款才生效。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但是只能证明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借款,在被告否认收到了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了借款。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交付的事实,因此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官建议,出借人不仅要在借款合同中详细记载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还要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若金额较大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保存好银行转账单。若金额较小是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收取现金时出具收据,并签名、盖指模。
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其实是一直有效的,但也存在着特殊的情况,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一般是约定的有还款等期限的,那么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以下将由为您详细整理有关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及其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借贷协议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茼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借贷标的不同,可分为货币借贷合同和实物借贷合同。按借贷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国家银行等金融组织与法人、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
对借债条的法律有效期在法律上无限制性限定,是一直有效的。但在法律中,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则有诉讼时效的限定。根据《民法通则》的限定,对于借债民事纷争的诉讼时效时限为商定的还钱日子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限定进行计量时效时间。
如果两方在借债条中无商定具体的还钱日子的,则债权人任意能够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量。
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量。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能够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量。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诉讼讼、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商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时限、地点或者价款商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商量达到协议的,适用下列限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准则履行,无国家质量准则的,按照通常准则履行。
履行时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任意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能够任意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价款商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限定的价格履行;无国家限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动的报酬准则履行。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借贷协议以及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是借债条的法律有效期在法律上无限制性限定,是一直有效的。但在法律中,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则有诉讼时效的限定;还介绍了民法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